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合伙协议中未对该种转让行为作出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则丙()。
A、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B.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C.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D.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B.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C.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D.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B、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C、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D、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A、乙、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份额,但不能成为合伙人 B、乙、丙因继承甲的财产份额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应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后向乙、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