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
A、典卖
B、命继
C、鱼鳞册制度
A、典卖
B、命继
C、鱼鳞册制度
A、国内重要媒体认为原有法律效力应中止或废止 B、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中止或废止 C、社会出现新的情况,法律个别条款完全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 D、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E、司法解释阐释了原有法律条文的含义
A、A.契约种类多样化,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等 B、B.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C、C.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剥夺女子的继承权 D、D.宋代调整民事纠纷的契约制度更为发达,对因买卖关系发生的债但更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严禁一方强迫另一方定立契约,对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契约法律不予保护
A、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B、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 C、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D、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