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捐赠可税前扣除的是()。
A、纳税人直接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的全额
C、纳税人通过某营业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D、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教育基金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A、纳税人直接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的全额
C、纳税人通过某营业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D、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教育基金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A、A.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60%在税前扣除 B、B.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60%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 C、C.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40%在税前扣除 D、D.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40%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
A、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C、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D、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A、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B、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C、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D、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