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B、纳税人自己以其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C、第三人以其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D、欠缴税款、滞纳金的保证人
A、《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88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 B、纳税担保可以是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C、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A、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B、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对其价值进行估算 C、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D、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