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受保护的投资者通常包括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缔约一方一般对下列()投资者给予条约保护。
A、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
C、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D、与缔约一方无重要联系,由第三国国民所控制的实体
A、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
C、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D、与缔约一方无重要联系,由第三国国民所控制的实体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C、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D、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C、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D、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A、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凡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投资受条约保护 B、该“投资者“所在国已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C、公司、企业、其它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在该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才是合格的投资者,受条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