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上所说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质上是()
A、特定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的一般水平的技术员
B、一个假想的人
C、不具有创造能力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D、一种审查标准
A、特定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的一般水平的技术员
B、一个假想的人
C、不具有创造能力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D、一种审查标准
A、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B、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C、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A、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D、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A、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B、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显著的进步性 C、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必要的全部技术特征 D、该发明能在工业中应用
A、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某功能特征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上述功能性限定。 D、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
A、A、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可以应用在不同工作或用途中的相同或相似结构的领域 B、B、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一般概念所属的领域 C、C、在发明人所致力的领域内以及合理的属于发明人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的技术领域 D、D、与权利要求书覆盖的主题中的功能或固有的用途相关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