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伤害中,订立失踪条款或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的目的是()。
A、界定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保险责任
B、界定因意外伤害失踪的保险责任
C、界定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
D、界定因意外伤害残疾的保险责任
A、界定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保险责任
B、界定因意外伤害失踪的保险责任
C、界定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
D、界定因意外伤害残疾的保险责任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失踪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死亡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明确状态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A、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 D、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