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诉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告人 D、被害人
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 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A、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B、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C、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A、A.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 B、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D、D.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