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于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长媳
B、次子之子C
C、四媳
D、妻子乙
A、长媳
B、次子之子C
C、四媳
D、妻子乙
A、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字2016年6月1日起成立 B、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字2016年6月2日起成立 C、甲于借款期满时没有还钱,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借款合同成立开始计算的利息 D、甲于借款期满时没有还钱,乙有权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
A、A.甲与乙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B.甲与乙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C.甲与乙签订机器设备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机器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 D、D.甲与乙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质权已于股东名册上备注记载,但尚未向法定机构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