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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论述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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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

特别政区是在统一中国之下设立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地方政区域。特别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一级政区域,其与中央关系表现在:
(1)特别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地方政区域,是中国一部分,是一级地方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政区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特别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国防方面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政区有关外交事务防务;任命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决定特别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立法权、司法权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国防方面权力除外。
(3)特别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政区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法律不同,特别政区所实行法律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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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海南省三沙市设立需由国务院批准  B、澳门特别政区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合并由北京市人大批准  D、河北省某县甲山镇大营子乡合并由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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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基本法律  B、除基本法律以外其他法律  C、行政法规  D、特别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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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各民族一律平等  B、民族区域自治  C、设立特别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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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政区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政区基本法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政区司法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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