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混同的性质是()。
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
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
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A、混同不产生合同之债消灭的效果,因为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B、混同具有清偿的性质
C、合同之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其目的已经达到
D、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不符合债的观念,故混同为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 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 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 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A、小王的债务因为混同而消灭 B、小王不必支付,因为小王的债权人是老王,而老王去世了 C、小王不必支付,因为小王并非老刘的担保人 D、小王仍得支付,因为虽然发生了混同,但老王的债权已经出质,小王的债务不会因为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