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A、井上概况
B、井下安全状况
C、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D、需要注意的事项
A、井上概况
B、井下安全状况
C、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D、需要注意的事项
A、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B、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C、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l至2次下井带班 D、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A、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B、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C、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D、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