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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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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监督范围、工作要求。  B、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工作范围、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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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财富不是朋友,而朋友却是财富  B、真正的友谊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力量  C、友谊是心灵的联姻,是两个有感情的和善良的人之间的契约  D、真正的友谊,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情谊,是相互间爱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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