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A、3
B、5
C、10
D、50
A、3
B、5
C、10
D、50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A、A.信用卡业务系统故障导致信用卡业务无法正常运营,中断两小时以上,或导致100名(含)以上的信用卡持卡人账务出现差错的事故 B、B.徽商银行信用卡(含空白信用卡)被伪造5张以上,或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累计透支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事件 C、C.徽商银行空白信用卡丢失、被盗抢的事件 D、D.利用虚假资料,或窃取、收买、非法取得他人信息一次性骗领徽商银行信用卡100张以上的事件 E、E.冒用他人信用卡,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事件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借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E、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F、以上都是
A、贷记卡及密码交付未按照规定直接、安全交付申请人本人,由他人代领或被冒领 B、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客户资料保管不力,或有意泄露、出售客户资料、制卡密码,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得的客户信息,仿造信用卡 C、为扩大发卡量,放松标准,银行(信用社)人员大量办理并违规持有他人信用卡 D、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相互串通,通过盗窃、擅自打制等非法手段获取贷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