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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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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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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任执行事务舍伙人  B、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C、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以现金50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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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B、合伙事务由共同执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C、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以现金20万元出资  D、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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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分析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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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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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将合伙企业的厂房卖给第三人戊  B、将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由上海转移到北京  C、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第三人辛提供担保  D、将合伙企业名称更改为B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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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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