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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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C、15
D、20
A、5
B、10
C、15
D、20
A、公众公司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B、公众公司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也可以单独聘请其他具有财务顾问资格的机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C、独立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D、独立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A、A.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B、B.公众公司被收购时,公众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C、C.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D、D.公众公司实施被收购时,应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A、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B、如公众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 C、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 D、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外,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A、首次董事会前完成相关资产审计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还应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安排 B、首次董事会前未完成相关资产审计的,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相关审计等工作 C、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后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 D、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须提交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A、A.挂牌公司要求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应当单独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对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理由进行说明 B、B.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 C、C.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要求的,公司可以参考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意见自愿选择是否继续该次重组进程 D、D.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均应当对挂牌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A、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他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B、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2个月 C、对拟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D、甲为公众公司,购买乙公司100%股权,最近1年乙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占甲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0%,乙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25%,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挂牌公司因证券异常转让情况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的 B、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无法发表意见 C、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的 D、被中国证监会要求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