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形成的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作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的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律不再调整 C、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D、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A、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70%由总机构预缴 D、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当“基本信息-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总分机构信息”必须录入总机构信息栏的相关数据项,分支机构栏中的数据项不可录入 B、当“基本信息-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时,“总分机构信息”必须录入分支机构内容,总机构信息栏的数据项不能录入 C、当“基本信息-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总机构”时,“总分机构信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栏中的数据项都必须录入 D、当“基本信息-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时,“总分机构信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栏的数据项都不可录入
A、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该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B、总机构查补所得税款不需进行分摊,由总机构缴纳入库 C、分支机构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D、分支机构查补所得税款,应将其中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