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1983年6月出生,200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上市房地产公司工作。2012年,张某的工资达到年薪12万,其所在地区人年均工资水平达到30,000元整,张某所在企业2012年职工工资总额达到600万元。根据2003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张某所在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
A、30,000元
B、60,000元
C、90,000元
D、120,000元
A、30,000元
B、60,000元
C、90,000元
D、120,000元
A、1983年12月8日和1984年1月1日 B、1996年5月15日和1984年1月1日 C、2005年12月16日和2006年1月1日 D、2009年6月27日和2010年1月1日
A、2004年3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李某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6年9月20日为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某每月按期交租。2005年4月,张某因欠王某5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王某,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不能在2005年6月底还债,王某有权将该房屋折价抵债。王某于2005年7月起开始实现其抵押权,要求李某向其缴纳押金,被李某以王某无权收取押金为由拒绝。以后,即从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无论张、王怎样催促,李某均以张、王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不成立为由,既拒绝向张某交租,也不向王某交租,遂张某决定终止租赁合同。经查获知,自2005年7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了诉讼,法院对该案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