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br />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br />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br />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br /> 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br />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A、Ⅰ、Ⅱ
B、Ⅰ、Ⅱ、Ⅴ
C、Ⅲ、Ⅳ、Ⅴ
D、Ⅰ、Ⅱ、Ⅳ、Ⅴ
E、Ⅱ、Ⅲ、Ⅳ、Ⅴ
A、Ⅰ、Ⅱ
B、Ⅰ、Ⅱ、Ⅴ
C、Ⅲ、Ⅳ、Ⅴ
D、Ⅰ、Ⅱ、Ⅳ、Ⅴ
E、Ⅱ、Ⅲ、Ⅳ、Ⅴ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A、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B.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A、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B.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D.收购行为完成后,该上市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