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下列哪种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B、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C、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D、以上都将被处罚
A、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B、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C、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D、以上都将被处罚
A、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 B、煤矿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C、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拒不改正的 D、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拒不改正的
A、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B、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C、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D、以上都将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