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
A、借用本*单位的公款
B、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
C、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D、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A、借用本*单位的公款
B、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
C、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D、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A、A.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B、B.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C、C.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D、D.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A、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B、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C、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D、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私人活动中造成的浪费
A、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B、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C、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D、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致使当事人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引起的损害,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C、不是根据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身份和名义而定的 D、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