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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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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0135日,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200141日至200241日,双方对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20013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8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8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1,自200185日至200285日;工人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8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350元,就是因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陶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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