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该公司产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
A、为假药
B、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A、为假药
B、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A、A.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 B、B.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 C、C.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D.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
A、2014年9月18日;2015年1月1日 B、2014年9月18日;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8月31日;2015年2月1日 D、2014年8月31日;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