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非中央财政贴息专项贷款用途包括:主要用于省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范围内()。
A、搬迁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
B、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C、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其他工程建设
D、和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
A、搬迁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
B、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C、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其他工程建设
D、和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
A、省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B、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 C、借款人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申请中央财政贴息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须提供借款人与省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D、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规划
A、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扶贫投资公司(借款人)申请项目扶贫贴息贷款的,向项目所在地承贷银行提交申请 B、借款人项目所在地扶贫办、财政局在《项目扶贫贴息贷款确认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C、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扶贫办签订《项目扶贫贴息贷款责任书》 D、跨地(市)的项目扶贫贴息贷款和亿元以上项目扶贫贴息贷款由自治区承贷银行、扶贫办、财政厅办理,履行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