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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高兴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将近5年了,他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出了工作上的问题,不愿意,也不好意思同他的上司交流。几年来,这家公司依靠自己拥有的资源,公司发展得很快,但是,一直不是很重视绩效考评。 去年,公司从外部引进了一名人力资源总监,至此,公司才开始正式施行绩效考评制度,大多数员工也开始知道了一些有关员工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 在这年年终考评时,高兴的上司要同他谈话,高兴很是不安。虽然他对一年来的工作很满意,但是不知道他的上司对此怎么看。 这整个谈话过程是令人愉快的。高兴在谈话中,上司对他的表现总体来讲是肯定的,同时,指出了他在工作中需要改善的地方。高兴也同意此看法,他知道自己有一些缺点。离开上司办公室时感觉不错。 但是,当他拿到上司给他的年终考评书面报告时,高兴感到非常震惊,且难以置信,书面报告中写了他很多问题、缺点等负面东西,而他的成绩、优点等只有一点点。高兴觉得这样的结果好像有点“不可理喻”。高兴从公司公布的“绩效考评规则”上知道,书面考评报告是要长期存档的,这对高兴今后在公司的工作影响很大,他感到很不安且苦恼。 经过绩效面谈后高兴感到不安和苦恼,导致这样的结果其原因何在?怎样做才能避免这种问题的产生?

更多“ 高兴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将近5年了,他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出了工作上的问题,不愿意,也不好意思同他的上司交流。几年来,这家公司依靠自己拥有的资源,公司发展得很快,但是,一直不是很重视绩效考评。 去年,公司从外部引进了一名人力资源总监,至此,公司才开始正式施行绩效考评制度,大多数员工也开始知道了一些有关员工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 在这年年终考评时,高兴的上司要同他谈话,高兴很是不安。虽然他对一年来的工作很满意,但是不知道他的上司对此怎么看。 这整个谈话过程是令人愉快的。高兴在谈话中,上司对他的表现总体来讲是肯定的,同时,指出了他在工作中需要改善的地方。高兴也同意此看法,他知道自己有一些缺点。离开上司办公室时感觉不错。 但是,当他拿到上司给他的年终考评书面报告时,高兴感到非常震惊,且难以置信,书面报告中写了他很多问题、缺点等负面东西,而他的成绩、优点等只有一点点。高兴觉得这样的结果好像有点“不可理喻”。高兴从公司公布的“绩效考评规则”上知道,书面考评报告是要长期存档的,这对高兴今后在公司的工作影响很大,他感到很不安且苦恼。 经过绩效面谈后高兴感到不安和苦恼,导致这样的结果其原因何在?怎样做才能避免这种问题的产生?”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财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B、财政部门有权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D、甲公司应受《会计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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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B、外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C、合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D、合资各方可以合资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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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新西兰籍华人A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A代表合资企业订立的技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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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新西兰籍华人A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A的公司被新西兰当局撤销以后,是否仍具有外方合营者的资格,他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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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新西兰籍华人A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该合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无效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以当时都由双方认可,有的还有中国行政当局批准或领导人签字同意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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