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作出。
A、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A、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A、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B、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先由涉事单位垫付,涉事单位无法垫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C、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D、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A、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B、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先由涉事单位垫付,涉事单位无法垫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C、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D、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A、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B、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D、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A、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中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B、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D、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