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条件为()。
A、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B、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共同在要约文件上签字
C、 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
D、 要约以任何形式到达受要约人
A、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B、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共同在要约文件上签字
C、 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
D、 要约以任何形式到达受要约人
A、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在非对话的情况下,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为要约到达 C、在对话情况下,以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为到达时间 D、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指定的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A、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C.要约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D.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E.当事人招标投标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