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由于预见不足、表达能力有限或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意思表示留有漏洞,而由解释者借助解释的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的作业。这种解释方法称之为()。
A、修正解释
B、阐明解释
C、补充解释
D、广义解释
A、修正解释
B、阐明解释
C、补充解释
D、广义解释
A、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C、当事人中有一方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D、营业地处于不同的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其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A、A.合同中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 B、B.合同中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 C、C.条约中的某项义务由于情势变更危及缔约国的重大发展,缔约国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 D、D.合同或条约不受“情势变迁”的制约,出现情势变更时合同与条约应当继续履行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A、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合法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