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的,应明确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A、获准延期恢复转让的挂牌公司应于T-2日20点前披露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 B、挂牌公司应明确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2个月 C、挂牌公司披露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 D、主办券商应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请的意见
A、挂牌公司应明确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 B、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C、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请的意见 D、延期恢复转让挂牌公司应当至少每7个转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A、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B、主办券商应对《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查 C、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主办券商核查意见(如需)和挂牌公司证明材料(如需)的电子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 D、挂牌公司应在T-2日(恢复转让日)20点前披露股票恢复转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