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B、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D、发证
A、A.《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技术规范》 B、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C、C.《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D、D.《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A、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 B、申请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对现场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 C、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未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D、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