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为了协调缔约国之间对营业利润的税收管辖关系而设定的概念。包涵()标准。
A、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B、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业务活动
C、该业务活动通过固定场所进行
D、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业务活动或设立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场所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久性
A、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B、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业务活动
C、该业务活动通过固定场所进行
D、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业务活动或设立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场所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久性
A、A.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但这类场所应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 B、B.承包工程下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为限 C、C.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为限 D、D.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也应认定为常设机构
A、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立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B、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 C、缔约国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取得的收益 D、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不动产构成的40%的股份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