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任监事()(出自《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A、本联社(行)理事长(董事长)
B、主任(行长)
C、财务、信贷负责人
D、稽核负责人
A、本联社(行)理事长(董事长)
B、主任(行长)
C、财务、信贷负责人
D、稽核负责人
A、刘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刘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刘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刘某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张某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张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张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张某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C.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监事 D、D.监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