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3月1日在北京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同年9月1日在上海交付房屋一套,但合同中对价款表述不明确,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3月1日北京
B、9月1日北京
C、3月1日上海
D、9月1日上海
A、3月1日北京
B、9月1日北京
C、3月1日上海
D、9月1日上海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合同无效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A、甲将一批大米交给丙运输,甲听说丙起运后不久部分大米被海水浸泡,在丙运至目的地之前,甲于3月1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全部大米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前,甲告知乙部分大米被浸泡的事实,乙同意购买 B、甲、乙约定甲将一头牛交给乙试用,价款5000元,试用期1个月,乙试用半个月后,乙将该牛出租给丙,约定租期6个月,丙使用期间,该牛因雷击死亡 C、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5年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乙后不久,该汽车在地震中毁损灭失 D、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约定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乙承担,甲将房屋建好后,尚未向乙交付房屋,房屋因泥石流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