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可以应用在不同工作或用途中的相同或相似结构的领域 B、B、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一般概念所属的领域 C、C、在发明人所致力的领域内以及合理的属于发明人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的技术领域 D、D、与权利要求书覆盖的主题中的功能或固有的用途相关的领域
A、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B、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C、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A、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B、不具备实用性 C、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D、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A、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的专利申请 B、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已经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 C、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公布的相同的国际申请 D、所有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的,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后十八个月内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国际申请
A、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某功能特征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上述功能性限定。 D、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