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除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外,还应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B、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D、企业上一年度财会报表
A、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B、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D、企业上一年度财会报表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C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B类)》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居民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A、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B、拟向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C、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并在境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 D、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