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准入名单由总行()制定。
A、机构业务部
B、金融市场部
C、公司业务部
D、个人金融部
A、机构业务部
B、金融市场部
C、公司业务部
D、个人金融部
A、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应在私人银行总部制定的阳光私募管理公司准入名单范围内选择 B、信托产品仅向分部辖内私人银行客户推介的,由私人银行分部负责组织推介;拟在多家分部推介的,由私人银行总部负责组织推介 C、阳光私募管理公司采用名单制管理。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阳光私募信托产品,阳光私募管理公司必须在名单所列范围之内选择 D、阳光私募管理公司采用名单制管理。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阳光私募信托产品,阳光私募管理公司必须在名单所列范围之内选择,但结构化信托产品除外
A、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从总行机构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等部门准入的机构中选择 B、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对于总行部门尚未准入的机构,须由总行私人银行部审议,并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同意 C、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公司必须在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获奖公司中选择 D、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公司不一定要在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获奖公司中选择
A、为了加强业务灵活性,总行授权部分一级分行进行产品准入和价格调整的初步审核工作,该类分行称为“牵头分行” B、牵头分行将初步审核准入的新产品信息以正式文形式报告总行,总行审核无异议后通知其他分行照此开展销售工作。此类由牵头分行初审、总行审核再通知其他分行销售的产品也纳入总行准入产品 C、由总行准入的产品由总行负责审核产品的品种、价格、证书等信息。由总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销售范围内的各一级分行可直接开展销售工作,无需再单独签署协议 D、由牵头分行准入的产品由牵头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准入标准,对产品的品种、价格、证书等信息进行审核,签署产品合作协议,并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