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费用扣除标准的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A、劳务报酬所得
B、财产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A、劳务报酬所得
B、财产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A、A.自2008年1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2000元 B、B.自2008年3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2000元 C、C.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统一为2800元 D、D.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统一为3200元
A、A.超过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B、B.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C.征收个人所得税 D、D.以上都不对
A、A.股票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时没有费用扣除 B、B.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时每笔收入扣除800元费用 C、C.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时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D、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时若一次收入大于4000元定率扣除20%费用
A、律师个人承担的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B、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调整为30%比例内确定 D、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
A、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2000元 B、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C、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D、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提取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A、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B、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单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D、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