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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赔付是补偿性质的,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付而获益,因此一般规定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在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渠道的支付后,保险公司只对其进行差额给付。

更多“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赔付是补偿性质的,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付而获益,因此一般规定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在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渠道的支付后,保险公司只对其进行差额给付。”相关的问题
第2题

A、意外伤害身故利益给付  B、意外伤害残疾利益给付  C、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  D、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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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保险金给付不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计算依据,而按事故发生为给付条件  B、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优势在于比较容易控制风险、理赔手续比较简单  C、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标准进行赔付  D、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通常不会设置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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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其所享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保险责任”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赔偿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原理和保险条款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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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B、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C、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D、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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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其所享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保险责任”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赔偿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原理和保险条款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位求偿权内涵什么?代位求偿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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