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包括以下()情形。
A、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B、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C、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D、非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
A、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B、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C、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D、非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
A、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B、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C、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 D、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
A、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C、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收契税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减半征收契税 C、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D、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减半征收契税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不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D、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应全额征收契税
A、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B、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C、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D、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A、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D、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B、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C、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D、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E、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