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A、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C、在最高额抵押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B、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C、招领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可以归拾得人所有 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A、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29日 C、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D、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A、A.由认领人提供失物特征,车站初步确认在所有失物(包括失物招领处)中是否有相符物品。 B、B.如有则请认领人提供两项以上最能表现失物特征的证明,如相符则请认领人到失物所在站办理认领手续。 C、C.认领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手续。 D、D.认领人领取失物后必须以信件、锦旗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答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