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IMO海上环保会第45届会议,于2000年10月6日以MEPC、8945号决议通过了MARPOL73/78附则Ⅴ修正案。并于()生效。
A、2002年3月1日
B、2003年3月1日
C、2002年9月27日
D、2003年9月27日
A、2002年3月1日
B、2003年3月1日
C、2002年9月27日
D、2003年9月27日
A、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B、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C、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D、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A、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B、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D、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E、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F、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A、A.新船在建造时应设有船舶垃圾收集装置。 B、B.营运船舶应在本法规修改通报生效后,应在最近一次换证检验结束前装设船舶垃圾收集装置。 C、C.营运船舶应在本法规修改通报生效后,应在最近一次年度检验结束前装设船舶垃圾收集装置。 D、D.航行于特殊水体保护区的营运船舶,还应遵守特殊水体保护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