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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某日化工厂2005年2月份生产、销售化妆品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销售工业用清洁剂250000元,销售民用洗衣粉和洗涤灵200000元(以上销售收入均为含增值税的收入),1月份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9万元,支付动力费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0.01万元。根据资料计算该日化工厂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金和增值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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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保局(下称环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于2005225日书面向该环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月15日监测站经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于5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环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5月30日前缴交10个月(即20047月至2005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月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环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月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环保局为被告,于20057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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