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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应该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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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A.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现由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B、B.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C、C.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提交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知书答复  D、D.自收到专利局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二个月后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向审查员陈述自己具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指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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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审查意见书》,予以公告  B、《驳回知书》,予以公告  C、《驳回知书》,予公告  D、《审查意见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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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A.将3号知书删除,系统维护模块中,修正当前文书字号后,再重新录入  B、B.联系系统管理员,数据库数据表FP_YZTZ中对3号知书字号进行修改  C、C.发票模块系统菜单中,修改当前文书字号  D、D.印制知书录入窗口中,选中3号知书,直接修改批准文书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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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应以原始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B、应以最后提交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C、应根据主动修改间是否符合细则51.3规定来确定审查文本  D、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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