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2.3版规定,纳税人跨县(区)迁出时不需提供的资料是()。
A、《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B、工商登记证件
C、《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D、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B、工商登记证件
C、《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D、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C、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D、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A、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分包合同,如有) B、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总包合同) C、《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总包和分包价款要以含税数填列,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适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D、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