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那些事项况符合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
B、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
C、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D、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
A、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
B、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
C、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D、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
A、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B、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一律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C、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不再考虑补价)计算确定 D、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不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