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A、农村信用社
B、村镇银行
C、农村资金互助社
D、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A、农村信用社
B、村镇银行
C、农村资金互助社
D、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A、A.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间 B、B.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期间 C、C.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 D、D.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
A、2009年1月1日至10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B、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C、2009年5月10日至10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D、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A、暂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B、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C、暂定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暂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A、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8日 B、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8日 C、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9月15日 D、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15日
A、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B、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D、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A、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B、2011年3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C、2011年3月15日2011年12月31日 D、2011年3月16日2011年12月31日
A、A.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 B、B.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 C、C.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D.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
A、2009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 B、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 C、2010年3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 D、2010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
A、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B、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C、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D、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