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挂牌公司 B、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C、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 D、挂牌公司的普通员工
A、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还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C、如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况是否已规范披露、是否可能造成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是否可能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可不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A、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还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C、如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况是否已规范披露、是否可能造成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是否可能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A、2016年5月6日,挂牌公司购买甲公司51%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B、2016年8月9日,挂牌公司购买乙公司30%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C、2016年9月19日,挂牌公司出售丙公司51%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D、2016年11月8日,挂牌公司购买房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A.挂牌公司要求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应当单独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对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理由进行说明 B、B.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 C、C.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要求的,公司可以参考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意见自愿选择是否继续该次重组进程 D、D.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均应当对挂牌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A、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B、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挂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选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 C、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D、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