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及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并同时在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A、A.12
B、B.6
C、C.3
D、D.2
A、A.12
B、B.6
C、C.3
D、D.2
A、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B、如公众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 C、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 D、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外,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A、首次董事会前完成相关资产审计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还应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安排 B、首次董事会前未完成相关资产审计的,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相关审计等工作 C、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后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 D、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须提交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A、A.挂牌公司要求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应当单独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对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理由进行说明 B、B.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 C、C.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要求的,公司可以参考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的意见自愿选择是否继续该次重组进程 D、D.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均应当对挂牌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A、A.公众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B、B.重大资产重组是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行为 C、C.重大资产重组会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 D、D.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交易
A、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还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C、如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况是否已规范披露、是否可能造成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是否可能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可不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A、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还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C、如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况是否已规范披露、是否可能造成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是否可能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