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0%的企业,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B、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C、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D、从2009年起,按税法规定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A、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0%的企业,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B、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C、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D、从2009年起,按税法规定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A、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B、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交通、水电、邮政、广电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交通、水电、邮政、广电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征15%征收
A、车辆购置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B、各银行总行缴纳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C、地方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D、地方所属企业与中央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A、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B、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B、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一律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C、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不再考虑补价)计算确定 D、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不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A、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 B、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征收所得税 D、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