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A、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搬迁的应税所得分别计入所属2012和2013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B、搬迁的应税所得计入2016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C、搬迁的应税所得180万元 D、搬迁的应税所得计入2013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A、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B、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C、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D、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利润率)×应税所得率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D、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租金所得按收入总额减除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